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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太湖溇港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22-06-08 信息来源: 字号:[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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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39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州市太湖溇港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66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湖州市太湖溇港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

条例》的决定

(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湖州市太湖溇港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湖州市太湖溇港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

(2022年3月9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湖溇港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以下简称太湖溇港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太湖溇港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太湖溇港遗产,是指列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的太湖溇港遗产要素,包括:

(一)太湖堤防工程;

(二)溇港横塘体系,包括溇港、横塘、湖漾及其控制工程;

(三)溇港圩田体系,包括圩田、灌溉与排水渠系及其控制工程;

(四)其他相关遗产,包括见证溇港历史的古村落、古牌坊、古树、古堤、古河埠、古桥、寺庙、碑刻、民俗活动、民间文学、历史典籍、传统音乐等。

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太湖溇港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太湖溇港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实施,协调解决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太湖溇港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太湖溇港遗产保护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太湖溇港遗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太湖溇港遗产日常巡查等制度,依法做好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辖区内太湖溇港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区内文物的保护工作,并依法组织对太湖溇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太湖溇港遗产保护的有关内容纳入中小学地方教材、太湖溇港遗产开放展示场所列入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支持学校开展与太湖溇港遗产保护相关的实践教育活动。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太湖溇港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  太湖溇港遗产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将太湖溇港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太湖溇港遗产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太湖溇港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太湖溇港遗产的保护。

鼓励社会捐赠用于太湖溇港遗产保护、管理、修缮以及文化挖掘、培育、研究、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太湖溇港遗产河道、湖漾保护纳入各级河长履职范围。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各级河长的履职考核。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公布和实施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规划。

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太湖溇港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要求,与遗产属性和环境承载力相适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太湖溇港遗产要素的构成、现状评估;

(二)保护区的分类、范围、保护重点及措施;

(三)太湖溇港遗产展示、研究等活动的要求;

(四)其他应当纳入专项规划的内容。

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太湖溇港保护规划等相协调。水利、文化旅游、城乡风貌、交通、农业农村等专项规划中涉及太湖溇港遗产保护的,应当符合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规划。

第九条  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太湖堤防工程、溇港横塘体系本体及其周围的区域。核心保护区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太湖堤防工程的堤身和背水坡脚向陆域延伸十至三十米的护堤地;

(二)有堤防溇港横塘的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堤身和背水坡脚向陆域延伸五至三十米的护堤地;

(三)无堤防溇港横塘的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坡顶部向陆域延伸二至七米的区域。

一般保护区是指核心保护区之外且与之相关联的溇港圩田体系,以及其他相关遗产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条  依法在核心保护区内建设的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工程建设时应当避开太湖溇港遗产相关古迹、遗址,并采取对太湖溇港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不得破坏太湖溇港遗产的历史风貌和安全环境。

核心保护区内住宅的修缮应当按照历史的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

核心保护区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依法制定具体措施,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规划建设用地条件时,应当限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相关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规划要求。

一般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破坏太湖溇港遗产的历史风貌和安全环境。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明确保护区边界,建立太湖溇港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和相关档案,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太湖溇港遗产信息。

在太湖溇港遗产核心保护区边界合适位置设置界桩。

第十三条  在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填埋、阻塞、开挖溇港、横塘、湖漾;

(二)擅自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太湖溇港遗产保护标志、界桩;

(三)在核心保护区内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

(四)其他破坏或者妨害太湖溇港遗产保护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组织修复受损的太湖溇港遗产,维护太湖溇港遗产的灌、排、引、降、蓄、泄、调、分、运等功能。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太湖溇港遗产保护清单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与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编制和修订保护清单,将太湖溇港遗产要素细化。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为保护对象的,直接列入保护清单。

对列入保护清单的保护对象应当逐一建档,明确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保护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太湖溇港遗产数字化监测预警系统,编制应急预案。发生危及太湖溇港遗产安全事件,或者发现太湖溇港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太湖溇港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

编制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保护清单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定的,应当听取专家意见或者邀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下列传承和利用太湖溇港遗产的活动:

(一)组织对见证太湖溇港历史的民俗活动、民间文学、传统音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研究

(二)依托溇港横塘、溇港圩田、古村落等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文旅产业、研学活动,推进溇港文化与其他地域特色文化融合发展;

(三)培养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组织遗产保护传承和活态展示展演,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生活,培育新型文化业态;

(四)组织出版丛书、志书、名人传,利用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五)组织课题研究、交流合作;

(六)其他有利于传承和利用太湖溇港遗产的活动。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太湖溇港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太湖溇港遗产的保护意识。

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参与太湖溇港遗产的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太湖溇港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区内擅自占用、填埋、阻塞、开挖溇港、横塘、湖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太湖溇港遗产保护标志、界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组织保护清单的调查、编制、修订工作的;

(二)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列入保护清单的太湖溇港遗产要素损毁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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