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8月1日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该《条例》。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贯彻执行有力,社会反响良好,为我市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但面对新任务新要求,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为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本次修订,坚持根据“抓重点、可操作、得管用”的要求,做到“总体稳定、急事先修、注重引领、合理统筹”。 据了解,修订后的《条例》共41条,不分章节。本次修订的重点是对适用范围、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僵尸车”的管理、城镇道路设施样式材质规范、城镇管线管理、商业宣传活动管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废弃物收购接纳管理、公共厕所管理、城镇景观灯光管理、未开工建设用地管理等十二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和补充。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了城市停车泊位、小区车库(位)、车辆停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管理措施及其相应责任追究处罚,规定了行政机关责任和相关处罚信息依法记入社会信用档案。 与修订前的《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覆盖范围更广、提出标准更高、明确责任更严,使《条例》更好地与全国文明城市的湖州名片相契合,与美丽宜居的城市形象相匹配。下阶段,我市将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广泛宣传发动,在全市上下营造人人知晓《条例》、人人遵守《条例》的浓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