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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今起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18-10-01 信息来源:市人大研究室 字号:[ ]

  10月1日,地方性法规《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共6章40条,从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促进和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了规范。
  《条例》专门设置了6条鼓励行为和10条倡导行为,分别为鼓励的慈善公益、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志愿服务、献血捐献等行为,在全社会倡导爱护公共设施、遵守公共秩序、养成绿色生活习惯、尊重不同文明风俗习惯、移风易俗等十项文明行为。同时,《条例》还专门规定了相关的保障措施,例如鼓励或要求相关场所设置爱心座椅、第三卫生间、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器等设施设备,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组织为有特殊需要的群众提供便利服务,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围绕无偿捐献、志愿服务等制定引导鼓励措施等。


  《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及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从今日起,养犬扰民、室外抛物、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噪音扰民、车辆无序停放等8个方面的不文明行为将被依法处罚。同时,条例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反馈结果。


  《条例》中还提出,文明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和参与,除对违法行为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处理,还可由相关部门“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予以曝光”、“通报”外,更多的是对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提出的要求。例如,《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条例》除对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外,对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也明确了职责,并要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工作职责、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落实相关鼓励支持措
  《条例》还突出体现了湖州特色,对湖州文明创建经验进行了梳理,上升到了法规层面,并对探索创新做法进行了强调,使这部地方性法规更接湖州地气,更富湖州特色。

责任编辑: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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